马世军律师主页
马世军律师马世军律师
176-3371-4319
留言咨询
马世军律师亲办案例
为维护治安而非法搜查辩护词
来源:马世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7
浏览量:1593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吴XX等人是县政府招聘由县公安局管理使用、县财政发放工资的治安巡防队员。他们的职责是:负责路面巡逻防控、严防双抢案件发生,在巡逻中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盘查的目的是看可疑人员身上有无可疑物品和管制刀具,防止盗抢,维护潢川的社会治安。
二、吴XX等人的巡逻是公安机关安排的, 他们在执行职务中,发现被害人的行迹十分可疑,凌晨1点多,手里拿着50公分长的铁链子在街上东张西望,遂上前对其盘查,被害人拒绝盘查,因而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打。
三、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应进行多种利益衡量综合评价。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备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事处罚性三个特征,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犯罪的真正标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刑事违法性是第二性。如果只看到行为人对某个人、某个单位、某个物体造成这样那样的损害,那么就不可能真正认识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并不仅仅只看给被害者造成的痛苦和损害,而是着重看给社会关系造成的危害,只从形式上看问题,往往不能正确地评价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本案而言,吴XX等人是为维护社会治安即人类共同的善的价值追求而对被害人进行搜查,综合衡量多种利益,辩护人认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不应对吴XX作犯罪处理,否则,在防控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刑律,社会治安将无人敢管,势必导致社会治安混乱,抢盗猖獗,负面影响较大。
四、从治安巡防队员的管理上看,他们既没有进行专业训练,也没有上岗培训。干警根据平时经验教教他们、带着他们对他人进行盘问搜查,对可疑人员的身体由上而下的摸,盘查身上有无可疑物品和管制刀具,并了解身份、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这些内容都是直接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包括干警在内,他们根本不考虑有无搜查权,有没有搜查手续,盘查有时还没有民警带队(干警胡某某的证言可证实)。可以说,非法搜查是公安机关组织安排的,要承担责任,首先也应该是公安机关及其干警。吴XX等人作为治安巡防队员实施防控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受益的是广大的百姓群众,政绩归政府,利益归公安机关,一旦出问题,风险归个人,这显然是不公正的。所以吴XX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五、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上看,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行为人在心理的支配下进行的,如果脱离了主观因素,是无法认定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程度的大小。罪过,作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直接影响着社会危害性。防控巡逻是环城派出所治安巡防中队安排的,具体的搜查行为是队长指挥的,被告人吴XX作为巡防员队只能被动的听从指挥,但他认为搜身很脏,一直没有搜身。被告人吴XX没有犯罪的目的,也没有犯罪动机,无罪过心理支配则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六、事发后,民事部分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足额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化解了矛盾。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XX的行为虽然触犯刑律,但无论是从其手段、后果及时间、地点;还是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等各个方面客观、全面分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按无罪处理比较妥当。上述意见请合议庭 予以采纳。


以上内容由马世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世军律师咨询。
马世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08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三大道99号楼4楼(政衡学府对面 泰岩集团4楼)
176-3371-431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世军
  • 执业律所:
    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5*********42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信阳
  • 咨询电话:
    176-3371-4319
  • 地  址: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三大道99号楼4楼(政衡学府对面 泰岩集团4楼)